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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“消费和谐”靠大家

 记者: 来源:普宁电视台 日期:2007-3-11 点击:

 

2007年3月11日《社会窗口》首播)

 

(主持:)观众朋友,大家好!欢迎收看这一期的《社会窗口》节目。

一年一度的“3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要到来了。今年的“3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年主题是“消费和谐”。如何理解“消费和谐”这一主题,目前我市消费市场存在哪些不和谐的因素,消费者对和谐消费环境有什么期望,生产者、经营者和政府相关单位该如何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呢?近日,我们采访有关人士。

【采访普宁市消委会秘书长黄振族:

(黄振族:)所谓“消费和谐”就是在消费领域中,经营者、消费者、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,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,推动扩大内需,维护社会稳定,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。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:首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。消费者安全权、知情权、监督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、诉求权的实现,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,促进提高人的生存质量、生活质量、生命质量,进而提高消费者对政府的满意度。其次是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。开展“消费和谐”年主题活动,就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入手,营造一个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,引导科学消费,达到扩大内需的要求。再次是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。

(旁述:)近年来,在市委、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,在市消委会和相关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,我市消费环境日益优化,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是那么和谐的因素。

【采访普宁市消委会秘书长黄振族:
   
(黄振族:)消费领域和谐是主流,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还是比较普遍,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。其主要表现是消费者的建议得不到应有的尊重、产品质量令人堪忧、食品安全问题严重、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、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现象仍很突出、虚假广告误导消费、公共服务“店大欺客”、消费欺诈行为经常发生、网络消费陷阱诸多等。

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,归纳起来有四点: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,特别是一些新型的消费领域缺乏应有的质量标准;二是司法保护诉讼程序复杂,维权成本较高,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;三是经营者的自律程度还不够高,企业的消费维权社会责任意识缺失;四是社会对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的关注不够,消费者缺乏应有的消费知识和维权意识。

【采访消费者:

(记者:)你是来买东西,是吧?

(消费者:)是。

(记者:)你知道哪一天是我们的消费者权益日吗?

(消费者:)(摇头。)

(记者:)3月15日。】

【采访消费者:

(记者:)你是哪里来的呀?

(消费者:)我是东北的。

(记者:)你知道哪一天是我们消费者日吗?

(消费者:)不知道。

(记者:)“3·15”。

(消费者:)对。】

(旁述:)我们从采访中了解到,目前还有很多消费者缺乏相应的消费常识和维权意识,但他们还是会以比较理智的态度来选择商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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